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1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3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4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企业和个人 |
5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企业和个人 |
6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7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8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 |
9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巴中市审计局 | 行政强制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被审计单位 |
10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巴中市审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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