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职能职责

来源:本站编辑阅读:发布时间:2023-11-13 11:31字体【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资金以及其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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