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解读

阅读:发布时间:2021-02-01 17:22字体【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四届市委第161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为便于公众知晓、进一步理解政策,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巴委办发﹝2016﹞9号)已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需要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后重新印发执行。

2020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政策。中央作出了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决策部署,市委四届十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对接成渝地区引进一批金融机构在巴中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集聚金融要素资源”。2020年6月6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金融服务”作为四大支柱型服务业大力推动。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来巴设立机构拓展业务,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能动性,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产业,助力我市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和加快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对原《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全文共0.25万字。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奖励类别、奖励标准、申报流程、资金来源、附则等。

三、创新举措

(一)奖励对象重新划分为三类。一是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银行机构;二是除银行机构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三是地方金融组织。

(二)奖补标准适当提高。一是在银行机构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对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将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设在巴中的,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的5‰、3‰、2‰给予奖励;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是在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对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标准由注册资本金的2‰提高到3‰;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是在金融中介机构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除保险、证券机构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和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奖励标准由注册资本金的2‰提高到3%;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是在金融后台的奖励标准方面,主要是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标准由投资额的1‰提高到2%;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是在地方金融组织补助标准方面,按注册资本分6档两期兑现。另外,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购房补贴标准在原来基础上作了适当提高,对营业办公条件比较高的银行、地方金融组织租房补贴适当提高。

(三)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主要是对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时提交奖励申请等金融机构,不予奖励或补助;对在5年内撤离我市的金融机构,要退回相应奖励资金。